联系人:张经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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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粤垦路88号
地点: 天津市团泊训练基地击剑馆(西C馆四楼)
天津市各区体育局代表队、天津市各击剑俱乐部
男子、女子:花剑、重剑、佩剑个人赛和团体赛。
(一)经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且符合竞赛规定的年龄组别。
(二)参赛运动员须有本人二代身份证,并持2018年天津市体育局颁发的《运动员注册证》原件。(无注册证一律不得参赛)
(三)参赛运动员不得兼项参加其他剑种的个人赛,可兼项参加本组别的团体赛。
(四)凡是在天津市市体校正式训练的运动员可回原单位(代表各区)参加比赛。
(五)各参赛单位须持有参赛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,比赛期间参赛人员如遇意外伤害事故,由各参赛单位自行负责。
(六)市优秀运动队引进的试训队员,引进前无天津市学籍的运动员不允许代表各区参赛。
1、领队:1名负责击剑项目期间相关事宜的责任人。
2、教练员:须有运动员参加本项目比赛并由参赛单位审核教练员资格方可报名。
3、运动员:各组别、每剑种不限制个人赛及团体赛报名人数运动员参赛
4、各运动队运动员报名截止日为2018年4月25日
(二)各参赛单位核准参赛运动员信息须与身份证、注册证,将核准后信息填写至报名表。(报名表必须填写注册证号)并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以电子版、电子打印(加盖参赛单位公章及医务部门章)两种形式的报名表报,报送组委会邮箱,报名后不予更改。
定于5月3日上午10:00在团泊基地科研楼5楼自剑中心会议室召开。
(四)各参赛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检录,携带运动员本人二代身份证、注册证,向大会报到,迟于此时间确认或未带齐证件者不允许参赛。
(五)比赛期间运动员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、注册证,赛中将进行抽查,证件不齐者将取消比赛资格。
(一)采用中国击剑协会审议的国际剑联最新击剑竞赛规则。
(三)团体排位依据个人赛成绩确定,进行直接淘汰赛,前六名决出
(一)个人赛:各组别分别录取前八名,团体赛:录取前六名。参赛人数不足8人/8队(含8人/8队)减二录取,不足3人/3队不设项。
1、须向单项组委会提供裁判长签字的主力运动员确认表。
(三)青年组各小项至少6人(队)上场比赛,可按照国家体育局《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》的相关规定申请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。
(四)获得少年甲组各剑种团体冠军的代表队,代表天津市参加全国少年锦标赛。获得儿童组各剑种团体冠军的代表队,代表天津市参加全国儿童赛。
(五)冠军队运动员没在中国击剑协会注册,不能参加全国比赛。由亚军队在中国击剑协会注册的运动员代表参加比赛。
(二)青少年组、少年甲组、少年乙组运动员持成人剑参赛,少儿组运动员持儿童剑参赛。
(三)所有器材须符合《击剑竞赛规则》及《关于全国击剑比赛器材的通知》的规定。
(四)比赛服后背姓名印刷不符合《击剑竞赛规则》规定的,每次上场将被黄牌警告一次。
十二、竞赛监督委员会、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:
(一)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规则执行。
(二)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《仲裁委员会条例》规则执行。
(三)仲裁委员会及大会裁判员由天津市体育局统一选派。
(一)严格执行《运动员守则》、《教练员守则》、《裁判员守则》。如出现年龄与事实不符情况,将进行罚款、通报批评、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罚。
(二)申诉:申诉与抗诉应在比赛当日立即用书面形式交给技术委员会。凡申诉者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领队签字的《申诉报告书》和人民币1000元申诉费方可受理,如胜诉将申诉费原数退还,如败诉则不予退还,作为优秀裁判员的奖励基金。
十四、未尽事宜由大会组委会负责解释、补充、修改、并颁布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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